BloggerAds部落客廣告服務會員條款及各項服務細節

BloggerAds部落客廣告服務會員條款守則:

由「達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BloggerAds部落客廣告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本服務也可能位於第三方的網站,或是從附加服務連結的應用程式,或者是連結到此種第三方所控制的網站或應用程式。

為了維護BloggerAds的品質與聲譽,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若您為未滿18歲,應於您的家長(或監護人)閱讀、了解並同意本BloggerAds部落客廣告服務會員條款守則及各項服務細節(以下簡稱本條款)之所有內容後方可繼續使用本服務,當您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視為您得家長(或監護人)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條款,故請詳閱本條款內容。若您不接受本條款,請勿註冊或加入BloggerAds。

申請人也許會注意到某些條款和選擇不同的部落格服務是與提供廠商有關。例如,包括但不限於廣告欄位位置、廣告欄位數量、支援廣告規格等。請於申請加入本服務前,確認相關條件是否符合您的需求。

請注意,由於本服務種類繁多,因此某些服務可能會有附加條款或產品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年齡限制)。附加條款將與相關本服務一併提供;當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時,該等附加條款即成為申請人與本公司所協議的一部份;本公司可隨時變更本條款且修正可不經雙方書面同意,依據本公司的會員條款守則,申請人有責任隨時掌握及遵守此處公佈之最新條款。

  1. 申請人加入本服務須同意以下事項:
    1. 依本服務會員註冊頁面提示,請輸入申請人正確及最新的個人資料。
    2. 若申請人提供任何錯誤、不實或不完整的資料,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您的帳號,並拒絕您使用本服務之任何各項服務。
    3. 本服務帳戶不得隨網站一併或以其它方式轉讓、讓渡或轉售。例如,當網站擁有權或管理權變更時,原擁有者或管理者必須取消網站之本服務帳戶,而新擁有者或管理者則得以自己的名稱申請新的本服務帳戶。
    4. 本服務帳戶不得與他人共用帳號及要求將廣告獎金合併計算,若經發現,本公司有權將立即刪除帳號且不得發放任何廣告獎金。
    5. 申請人應妥善保管帳號與密碼,並於每次登入使用後確實登出,以防他人盜用。利用帳密登入系統後進行之一切活動,該申請人需負完全的責任。請勿將您的帳密洩露或提供予第三人知悉,以免因此遭人非法使用。
    6. 本公司將不定時提供的其他(URL),且本公司保有和使用申請人所提供的所有資訊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網站人口統計與聯絡及帳單資訊)。申請人同意本公司將關於您的個人辨識資訊傳輸與透露給第三方(包括位於資料法限制較不周延的法律管轄區之第三方),以核准及啟用申請人參與本服務。本公司亦可提供資訊以因應有效法律程序,例如傳票、搜索令與法院命令,或者為建立或行使其法律權利或對抗法律爭議。然而,若第三方洩漏該資訊,本公司聲明不負任何責任,且將不用對申請人負責。本公司可與廣告客戶、商業夥伴、贊助商及其他第三方共用關於您的非個人辨識資訊,包含網站(URL)、特定網站的統計資料和由本公司收集的類似資訊。此外,申請人允許本公司使用、建立索引與快取網站(包括但不限於利用包含網頁自動搜尋程式或搜尋器等自動化方式)。
    7. 若註冊後最近一年內沒有登入 BloggerAds,系統將會停用您的帳號,如需重新啟用請與我們客服聯絡。
  2. 申請人廣告應用、擺放、排程與點擊:
    1. 網頁之元素不得遮蓋廣告之任何部分,而且必須選用足以顯示任何廣告元素(包含文字和URL)的廣告色彩。
    2. 任何網站或第三方均不得將本服務當作任一軟體應用(如工具列)動作的結果來展示,亦不得將本服務程式碼貼到任何軟體應用程式中。任何顯示本服務的網頁都不得透過會觸發彈出視窗的軟體載入,自動將訪客轉至未經請求的網站,調整瀏覽器設置或影響網站的瀏覽。申請人必須負責確保任何廣告網路或相關組織不使用該手段將網路流量指向包含您架設本服務程式碼的頁面。與此行為相關的帳戶有可能被終止。不論獎金是否已發放,本公司均得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規定,針對所有參予上述不當行為之申請者提出告訴。
    3. 廣告撥放排程中,免費撥放本服務與相關公益團體配合之公益廣告及BloggerAds招商廣告,且當此廣告有網友點擊或瀏覽時,本公司將不支付任何廣告佣金給申請人,若申請人不同意此條款,申請人可立即退出本服務,如退出時廣告獎金累計高於或等於新台幣壹仟元,本公司應照常發放該獎金,如當時廣告獎金累計低於新台幣壹仟元,該廣告獎金視為放棄。
    4. 透過任何因素而產生的重複點擊或重複拜訪都是禁止的。這些禁止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漫遊器、自動化貼文工具、第三方產生重複拜訪或回應的服務、或任何欺騙軟體)。如有違反本公司將立即停權並不予發放任何獎金。如有此行為則視同違反本條款第二條第3點,本公司得採取必要之法律途徑,並且未來不可申請復權。
    5. 本服務廣告不得與其他申請人將廣告共同放置於同一個部落格,或於申請部落格中放置不屬於申請人帳號的廣告,如有違反本公司將立即停權並不予發放任何獎金。
    6. 不可妨礙網站瀏覽、遮蓋BloggerAds廣告、變更使用者偏好設定或用於下載的彈出式視窗、隱藏彈出式視窗、結束視窗或最小化,亦不可以任何方式將點擊後的廣告客戶頁放於框架中、最小化、移除或遮蓋使其無法在網頁上完整成現。
    7. 不可重新引導使用者離開任何廣告客戶頁、在廣告與廣告客戶頁之間散佈任何內容,或提供任何不是直接從廣告連至廣告客戶頁的事項。
  3. 本公司所提供之廣告撥放程式碼為本公司版權所有,申請人不得任意變更、修改程式碼及變更廣告版面配置、模式、定位、文字或廣告放送。如發生前開任一情事並將該程式碼置入未經本公司核准之部落格或網站上,經發現者,本公司有權立即停權並不予發放任何獎金。本公司有權追究申請人之相關法律責任。
  4. 申請人不得將本服務廣告展示在語言仍未支援的任何網頁頁面上。
  5. 申請人的網站不得包含中斷的連結,必須啟動運作且易於瀏覽。
  6. 申請人部落格不得包含以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動作、影像、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等),若經發現者,本公司有權不予通知申請人,並得立即停權並不予發放任何獎金。若發生以下內之情形,申請人部落格之均與本公司、本服務無關,如因此造成本公司受損害或遭第三人請求時,申請人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及相關訴訟費用等)。:
    1. 暴力、種族偏見或倡導反對任何個人、團體或組織。
    2. 駭客/破解密碼內容。
    3. 違禁藥品或藥品器材。
    4. 色情或成人內容。
    5. 與賭博或賭場相關的內容。
    6. 觸犯中華民國各項法律、任何其它推廣非法活動或違反他人著作權的內容。
    7. 惡意毀謗他人。
    8. 違反善良風俗。
  7. 申請人同意保障本公司與其代理商、聯盟夥伴及分公司之相關第三方(例如廣告商、廣告網路聯播夥伴、授權者、權利義務人、顧問與承包商)的所屬權益,並不得造成其任何損失、侵犯與傷害。
  8. 申請人須同意帳戶累計收益方式與領款相關規定:
    1. 當本服務帳戶累計獎金超過新台幣壹仟元時,兩個月後之五號至十五號期間以線上申請撥款功能提出請款要求,本公司應於當月二十五號(遇假日順延)將請款金額匯入申請人指定的銀行或郵局帳戶、paypal帳戶(前提須先申請撥款帳戶審核,審核後方可提出請款要求)。如申請人提出請款要求超過十五號時,請於次月的撥款設定期間再做設定。
    2. 若有任何因聯絡資訊或付款資訊錯誤致使獎金退回或取消所導致的相關衍生費用,將由申請人最新一期的收益餘額中扣除。
    3. 本公司有權異動或修改廣告獎金制度,獎金制度均以本服務網站內容說明為準,申請人有責任隨時掌握及遵守廣告獎金制度之最新異動或修改。如申請人不同意修改後之獎金制度,申請人可退出本服務,如退出時廣告獎金累計高於或等於新台幣壹仟元,本公司應照常發放該獎金,如當時廣告獎金累計低於新台幣壹仟元,該廣告獎金視為放棄。
    4. 若請款金額大於新台幣二萬元整(含),由本公司將根據執行業務所得稅法規定從請款金額中代扣10%所得稅,同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代扣2.11%作為補充保費,但若是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於請款設定時提供當期工會繳款證明可免於扣除補充保費;而所請款金額,本公司會於年度開立扣繳憑單予申請人。
    5. 所有廣告獎金之計算及廣告流量(包含曝光數及點閱數)及其他會員帳戶記錄均以本公司統計系統程式為準,且廣告獎金多寡與部落格本身訪客流量有關,本公司並不保證廣告獎金之金額。且申請人不得鼓吹網友協助點閱(瀏覽)廣告及任何非網友正常點閱(瀏覽)部落格廣告而增加點擊(曝光)數之方式,如有違反本公司將立即停權並不予發放任何獎金。

BloggerAds雙方權利與義務

  1. 申請人加入本服務須持續遵守本條款或本公司在不定時提供的服務規範。本公司保有拒絕申請者參與,或隨時拒絕申請者的權利。
  2. 申請人同意遵循本公司不定時提供的規格,配合申請人的網站放送、顯示、追蹤與回報適當之廣告、連結、以及本公司品牌特徵,如下方第六條(包括但不限於不得修改本公司以任何方式提供給申請人的JavaScript 或其它程式設計),除非取得本公司的書面授權(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等)。
  3. 申請人必須為網站負完全的責任,包括所有的內容與資料、內容與資料的維護與操作,並遵守本條款中的每一細項。對於任何可能違反本條款之情事,本公司得保有自行調查的權利。本公司對於申請人網站相關的任何事項概不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接收來自申請人網站使用者的查詢或者申請人的網站與本公司之間的資料傳輸)。此外,當任何本服務廣告、部落格網站未正常顯示給網站使用者時,本公司均不具告知的義務。
  4. 申請人同意未事先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洩漏本公司相關機密資訊。本公司相關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a)所有與本服務相關的軟體、技術、程式設計、規格、資料、準則指南與文件。
    2. (b)點擊率或其它本公司提供給申請人的網站效能相關統計數字。
    3. (c)本公司以書面或其它方式提供的資訊。
  5. 申請人同意無論明示或暗示,本公司均無責任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本服務所涵蓋內容等),並明確聲明不為瑕疵責任、或不構成侵害之條件、適售性、以及作某特殊用途之合適性做任何擔保。
  6. 申請人同意本公司在展示、行銷資料、客戶清單、財務報告、客戶網站清單、中使用申請人的名稱與標誌。若申請人希望使用本公司的商標名稱、商標、服務標誌、標誌、網域名稱時須取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書。
  7. 申請人同意被本公司停權後有任何異義,請於停權後一個月內向相本公司提出申請並詳述原因,若超過一個月內未提出,本公司視同申請人無條件接受停權結果,亦不得日後提出任何異議之要求。
  8. 申請人同意本公司保密條款如下:
    1. 雙方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因本條款所知悉之所有資訊(含所有文件、圖說、報表或電腦資料、數據等)及客戶資料均列為雙方之營業秘密,應嚴守秘密,絕不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而使用;任一方如因洩漏、未經他方同意而交付第三人或使用,致此他方受有損害,應賠償他方之權益損失,及負一切法律責任。

    2. 保密期間

      雙方及其代表人、受雇人、受任人、代理人或其他使用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契約終止或解除或期滿後,皆應遵守本條之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任何人;如有違反,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但任一方係因機關之命令、法院裁判或依法令有揭露義務而使其成為公開、眾所周知或公共財產之資訊者,不在此限。

  9. 申請人同意若因個人之行為,導致本公司或廣告客戶損失,則申請人須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10. 申請人已知悉並同意本公司將申請人所留下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電子郵件地址、相關聯絡電話及其他申請人同意填寫的相關資料),進行蒐集、利用與處理。本公司不會將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傳輸予第三方,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僅利用來與您為後續業務聯繫之使用。申請人有權要求本公司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申請人的個人資料(提醒申請人注意,於此同時,本公司將無法繼續提供申請人完善的服務)。申請人欲行使前述各項權利時,本公司的客服信箱能受理申請人的相關請求。

鑑賞達人、黃金寫手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

鑑賞達人、黃金寫手為本公司服務項目(以下簡稱寫手活動),申請人須遵守以下條款,否則不得參與本公司該服務項目:

  1. 申請人同意參與寫手活動時,本公司將申請人的部落格連結網址提供給合作廠商作為評選的參考。
  2. 申請人參與寫手活動時,若該活動有提供之試用品,應於收到試用品後,需立即進行肌膚測試,如有任何過敏或其他不適症狀,申請人應立即停止試用,並得通知本公司終止寫手活動(且申請人同意不向本公司請求任何賠償)。
  3. 申請人不得於參與相關寫手活動時,惟不得有任何詆毀或損害合作廠商或體驗產品商譽之言論;並在其發表之文章應充分揭露與合作廠商或接受合作廠商之委託或邀請進行產品試用等廣告文案字眼及心得分享的訊息,接受本公司提供之撰寫方向的文案內容及需秉持著公平誠實原則撰寫內容,並針對文章內容自負其責。相關寫手活動規範細則,於各項寫手活動執行頁另行公告之。申請人若不同意,可不參與當次寫手活動。
  4. 申請人同意參與寫手活動時發表文章之內容不得有引人錯誤(之虞)、誹謗、侮辱、攻擊、不雅、色情、誇大等文字、照片或圖片,並應保證所刊登內容誠實、公正,且無抄襲、仿冒、剽竊、造假、侵害第三人著作權或其他智慧產權、或有任何違反法令之情事。如內容有違反前開任一情事,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理清,概與本公司無涉。
  5. 申請人同意參與寫手活動時發表文章,可無條件全文收錄至達摩媒體(註一)使用,文章使用將保障寫手著作權,註明文章來源處。
  6. 如申請人參與寫手活動之文章,涉及侵害他人之權利或有侵害之虞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薦證廣告規範、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等所致一切法律責任,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理清,概與本公司無涉。
  7. 申請人參與寫手活動之文章若未經本公司驗收或雙方因任何原因終止或解除時,申請人均不得再以體驗商品為內容發表任何文章。違者應賠償本寫手活動獎金之二倍懲罰性違約金,並應立即移除該文章。
  8. 申請人須同意參與寫手活動時關於活動內容、事項、商業機密、申請人之酬勞,除本公司另有約定外,任一方皆不得揭露於第三人或公眾知悉。如內容有違反前開任一情事,本公司有權追究申請人之相關法律責任。
  9. 申請人保證參與寫手活動時,若無依照活動流程完成文章撰寫或無遵守相關寫手活動之規定,本公司有權利永久禁止申請人參與任何寫手活動。
  10. 申請人保證參與寫手活動時,不得使用他人身份,若經本公司發現使用他人身份參與相關寫手活動,本公司有權利永久禁止申請人參與任何寫手活動。
  11. 若申請人參加活動領獎時,須提供身份證影本及填寫領獎確認書,每次獲得的獎品,將會換算成實際金額並申報申請人之年度所得稅。

Q幣使用條款

Q幣為本公司的虛擬貨幣,申請人可參與本公司相關活動獲得Q幣,申請人須遵守以下條款,否則將不得使用Q幣之相關服務活動:

  1. 申請人不得爲增加Q幣而進行不當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利用程式漏洞或違反活動規定)而大量取得Q幣,如有違反,本公司有權立即終止與申請人的各項服務並不予發放此次Q幣。
  2. Q幣不得用任何形式或方法與不同帳號合併使用。
  3. 申請人所有Q幣之使用記錄,均以本公司之統計程式計算為準。
  4. 若註冊後最近一年內沒有登入 BloggerAds,系統會將您尚未使用完的 Q 幣歸零。

個資蒐集告知義務

本服務為了提供會員更完善的機制,相關個人資料的蒐集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告知以下事項:

  1. 蒐集機關名稱:達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2. 蒐集目的及方式:本公司之蒐集目的在於進行客戶(會員)服務、存款與匯款業務管理、活動邀約及行銷與內部的統計調查和分析(法定特定目的項目標號為090, 036, 040, 157與181),並透過會員加入(修改)表單輸入方式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
  3. 個資類別:本公司於本服務蒐集的個人資料包括-
    • ① C001辨識個人者:如姓名、電話、地址、電子郵件...等資訊。
    • ② C002辨識財務者:如銀行帳戶等資訊。
    • ③ 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訊。
    • ④ C011個人描述:如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等。
    • ⑤ C021家庭情形:如婚姻與子女人數。
    • ⑥ 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如子女姓名、性別與生日。
    • ⑦ C035休閒活動及興趣:如上網頻率。
    • ⑧ C036生活格調:如購物頻率。
    • ⑨ C038職業:如職業別、職務別...等。
    • ⑩ C052資格或技術:如教育程度。
    • ⑪ C056著作:如分享圖文。
    • ⑫ 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如月收入。

    完整個資項目詳如會員資料表單,除加入會員所需資料外其餘資料均非必填,但若沒有提供部份資料,系統將無法提供最完善的會員服務,例:活動邀約或請款...等,本站會於相關服務有清楚說明。

  4. 利用地區、期間對象與方式:

    會員經由本站交付本公司的相關個資,僅於本站營運期間內應用於台灣地區,相關個人資料將於本公司進行會員服務、存款與匯款業務管理、活動邀約及行銷與內部的統計調查和分析,包含以下利用方式:

    • ① 案件執行之活動邀約與文案校稿。
    • ② 請款作業之金融交易。
    • ③ 扣繳憑單之寄送。
    • ④ 電子郵件之宣傳行銷。
    • ⑤ 使用者經驗之統計分析。
  5. 當事人權利行使之方式:使用者交付本公司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得行使以下權利-
    • ① 查詢或請求閱覽。
    • ② 請求製給複製本。
    • ③ 請求補充或更正。
    • 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⑤ 請求刪除。

    當您欲行使上述權利時,除③可於本站修改個人資料外,其餘可撥打(02)2570-811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惟⑤依稅務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本站需保存相關資料十年期限,以供稅務機關備查。

其他

  1. 本服務因罷工、短缺、暴亂、恐怖行動、叛亂、火災、水災、暴風雨、爆炸、地震、網路中斷、電腦病毒、天災、戰爭、政府行為,或非其可合理控制之任何事由而致未能或延遲履行義務時,免給付義務。
  2. 不得進行任何違反本條款或申請人與本公司簽訂之合約,亦不可從事任何導致本公司風評降低或其它會詆毀與貶低本公司商譽和信譽的活動或業務。申請人若有任何違反相關規定情事,本公司可對您採取適當的法律與求償行動,包括立即暫停申請人帳戶的使用並終止本條款合約效應,以及提出所有民事或刑事求償。
  3. 申請人與本公司均屬獨立之契約當事人,本條款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產生、證明或暗示申請人與本公司之間有任何代理、僱用、合夥或合資事業關係。無論申請人或本公司均不具代表他方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之權利、權力或授權,申請人亦不得轉讓、轉授或移轉本條款之任何權利或義務。
  4. 本條款中任何條款之全部或一部份無效時,不影響其它約定之效力。
  5. 本條款解釋、補充及適用均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6. 因本條款所發生之訴訟,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緊急重要聲明
緊急重要聲明緊急重要聲明

近有不明人士冒用『達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在各公開網路刊登廣告對外徵人。 本公司鄭重聲明:從未用此方式徵求案件寫手或徵人,切勿上當受騙。
本公司現已積極搜集相關證據,交由檢警單位偵辦,以維護社會秩序安全,並捍衛本公司用心經營之優良商譽。